最高院法官:“高价彩礼”的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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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范围的界定
如前所述,审判实践中,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不易区分。对此,笔者认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彩礼,对涉彩礼纠纷案件审理的主要法源是习惯,那么在确定彩礼范围时,就要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为基础。
具体来说,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存在以下区别:
1.发生阶段不同。恋爱期间的赠与发生在恋爱阶段,有些尚未谈及结婚。而彩礼发生在谈婚论嫁的特殊阶段,通常已经有较为明确的婚期。
2.发生的原因不同。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期间的赠与多是为了联络关系、增进感情,由一方自愿、无偿给予对方。
3.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看,一般较大。而恋爱期间的赠与通常金额不高,以表情达意为主。
总体而言,区分给付的财物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一般赠与,应结合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给付的目的、给付的时间、给付金额的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
1.当地并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
2.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一方为表情达意而赠与对方的定情物、信物及其他财物;
3.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请客花费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及其他维系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
5.男女双方在筹备、举办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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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主体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确定彩礼返还主体时需要考虑习惯做法。
实践中,涉及彩礼返还的,大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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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彩礼数额。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彩礼无法保障婚姻长久。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一般不宜再判决返还。但是,在彩礼数额远远超出当地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彩礼已经失去其本身承载的功能限度,甚至异化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而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因此,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予以返还。
4.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将彩礼实际使用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关键在于查明彩礼是作为双方共同消耗,还是接受彩礼一方单方使用。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消费等,在彩礼返还时应当将该部分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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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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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价彩礼”的判断
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不宜一概而论,应考虑各种因素综合确定。笔者归纳如下:
1.根据当地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风俗习惯,确定彩礼一定幅度的上限金额或上限比例。比如,可以规定以不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至四倍为限。若当事人支付彩礼的金额高于上限金额或上限比例,可认定该彩礼属于“高价彩礼”(当事人家境富裕且自愿乐意支付巨额彩礼的除外)。
2.通过审查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等,判断所给付的彩礼价值金额对于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而言是否占比过高、负担过重。同时,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引领社会新风尚。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涉“高价彩礼”案件,在当事人双方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或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规制:
一是仅明确高价彩礼的确定标准,对于“高价”部分,在离婚或不再共同生活时,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对于不属于“高价”的部分,则在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
二是不明确高价彩礼的确定标准,而是根据动态系统论的方法,明确此种情形下彩礼返还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已经将是否“高价”考虑在内)、是否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等。
来源:《人民司法》,原文《彩礼纠纷现状及司法应对》,本文有删减 作者:王丹(最高人民法院) 民商事法律顾问 成都夏虎律师团队【版权声明】凡本公众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仅供大家学习参考,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